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,應設高位消防水箱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,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³;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³;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.00m³。
2、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。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,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.07MPa;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,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.15MPa。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,應設增壓設施。
3、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。
4、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,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。
5、 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,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。
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當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頂露天設置時,水箱的人孔以及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;
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,對于露天設置的高位消防水箱,因可觸及的人員較多,為此提出了閥門和人孔的安全措施,通常應采用閥門箱和人孔鎖等措施。
2.嚴寒、寒冷等冬季冰凍地區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消防水箱間內,其他地區宜設置在室內,當必須在屋頂露天設置時,應采取防凍隔熱等安全措施;
3.高位消防水箱與基礎應牢固連接。